(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 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订并组织实 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国土资源管理政策,组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 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市本级土地确权和权属纠纷调处。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 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人民政 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全市及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按照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 转。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 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 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审核审批登记发证,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址、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 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 有关部门制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业权权益,负责 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 位的等级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怀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 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七)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怀化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承担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