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尹*兵,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潭口村尹家村民小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0020**611。
2016年10月8日,本局对尹*兵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查处,现查明:2016年10月2日,尹*兵未经依法批准开始在鹤城区盈口乡潭口村6组集体土地上修建钢架棚,经实地测量占地面积为312.14平方米(其中耕地248.47平方米、林地63.67平方米),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尹*兵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尹*兵未经批准在盈口乡潭口村6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钢架棚的事实;
2、现场勘测图笔录、实测图及现场照片一套,证明尹*兵修建钢架棚占用土地的位置、范围及面积;
3、尹*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4、地类证明一份,证明尹*兵非法占用的土地为耕地、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局于2016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尹*兵送达了怀国土资鹤罚告字〔2016〕第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怀国土资鹤听告字〔2016〕第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尹*兵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钢架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尹*兵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12.14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682.1元(按15元/平方米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上述罚款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城东支行,账号1914105329100006925,收款单位: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