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要求,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数量、方式、时序和优化其结构与空间布局,促进国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抑制城镇规模过度扩张,科学规划构建结构协调、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引导各类项目投资,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城市居民住房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努力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将怀化建设成为大西南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与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成为湘、鄂、渝、黔、桂五省结合部的中心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怀化市本级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二节 计划编制意义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在充分分析研究土地市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现势供需要求,对未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等做出的科学安排。
科学合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与合理性,减少地产市场运行的无序性与盲目性,更好地发挥土地供应闸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有利于“两型社会”的建设,为市域经济顺畅平稳运行提供用地保障;
(三)有利于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四)有利于分工明确的城镇体系的构建,合理城市功能区的形成;
(五)因势利导各类产业投资,有利于产业结构及其布局调整优化;
(六)通过对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方式的有效调控,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回归与健康发展。
第三节 计划编制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主要依据为国家、省有关土地、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怀化市和鹤城区相关规划与计划等。
第二章 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节 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与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为指导,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与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根本出发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为依据,合理确定计划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规模、结构与布局;
二、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与布局,统筹协调各业用地有效需求,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三、优先保障各项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重要产业发展与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中小套型商品房等惠民生工程合理的用地需求;
四、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区域国有建设用地利用实际,加强与上级计划的协调衔接,增强计划的针对性、控制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 计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非均衡性,解决城乡土地利用主要矛盾,保证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型、各区域用地,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全面的土地供应保障。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供地方式,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潜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供需平衡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和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势和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的国有建设用地需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内,客观合理地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规模与各类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四、有保有压原则
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优先保障保增长、扩内需、保障性住房、惠民生项目等用地需求,全力服务好重点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过大和限制类用地项目的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
五、因地制宜原则
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因地制宜地安排各项用地合理需求,使土地资源禀赋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六、公众参与原则
计划编制过程中,对供地计划草案的拟定,应广泛听取吸收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集思广益,提高计划的可操作性。
第三章 适用范围、实施期限和效力
第一节 计划适用范围
计划适用范围为:市本级范围内计划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计划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本计划经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报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本计划自批准之日开始生效。本计划的调整修改须经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计划指标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7年度市本级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452.4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04.41公顷。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16年度,市本级计划供应商服用地33.32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36%;计划供应工矿仓储用地25.22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5.57%;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89.09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41.79%;计划供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15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24%;计划供应交通运输用地194.7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43.04%;全年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安排和特殊用地安排(表4-1)。
表4-1 市本级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 商服 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宅 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用地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 用地 | 合计 |
面积/公顷 | 33.32 | 25.22 | 189.09 | 10.15 | 194.70 | 0.00 | 0.00 | 452.48 |
% | 7.36 | 5.57 | 41.79 | 2.24 | 43.04 | 0.00 | 0.00 | 100.00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16年度市本级计划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商服用地主要布局在红星北路西侧、铁路桥南侧、环城南路北侧、岳麓欧城西侧、应民路东侧、太平溪西侧等地;工矿仓储用地主要布局在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池回村、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阳塘村等地;住宅用地主要布局在香洲路与刘塘路交汇处、花溪路以南,迎宾路以东、顺天南路与刘塘路交汇、东环路以东,五中项目以南等处;交通运输用地主要布局在四方路、黄花坪大桥、香洲路、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阳塘村等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主要布局在高堰路、怀西路等地
第四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
2017年度一季度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9.52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4.31%。其中,商服用地6.8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00公顷、住宅用地9.6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0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公顷。
二季度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33.22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51.54%。其中,商服用地3.6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41公顷、住宅用地28.7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0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2.44公顷。
三季度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61.6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13.61 %。其中,商服用地11.2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2.85公顷、住宅用地37.4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0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公顷。
四季度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38.14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53%。其中,商服用地11.5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9.96公顷、住宅用地113.23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26公顷(表4-2)。
表4-2 市本级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
|
商服用地 | 6.89 | 3.62 | 11.27 | 11.54 | |
工矿仓储用地 | 0.00 | 2.41 | 12.85 | 9.96 | |
住宅用地 | 9.63 | 28.75 | 37.48 | 113.23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3.00 | 6.00 | 0.00 | 1.15 | |
交通运输用地 | 0.00 | 192.44 | 0.00 | 2.26 | |
合计 | 19.52 | 233.22 | 61.60 | 138.14 | |
% | 4.31 | 51.54 | 13.62 | 30.53 | |
第五节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2016年度,市本级商服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工矿仓储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住宅用地采用划拨和出让方式供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交通运输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表4-3)。市本级出让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47.63公顷,划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04.85公顷,分别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54.73%和45.27%。
表4-3 2016年度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用地类型 | 供应方式 |
商服用地 | 出让 |
工矿仓储用地 | 出让 |
住宅用地 | 划拨、出让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划拨 |
交通运输用地 | 划拨 |
第五章 住宅用地计划指标
第一节 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2016年度,市本级住宅用地189.09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80.24公顷。
第二节 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2016年度,市本级计划供应商品房用地74.29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39.29%。
计划供应廉租房用地0.00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0.00%。
计划供应公共租赁用地5.60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2.96 %。
计划供应棚户区改造用地27.03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4.29%。
计划供应安置房用地82.17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43.46 %(表5-1)。
表5-1 2016年度市本级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 商 品 房 | 廉租房 | 公共 租赁房 | 棚户区 改造 | 安置房 | 合计 |
小计 | 中小套型 |
面积/ 公顷 | 74.29 | 34.29 | 0.00 | 5.60 | 27.03 | 82.17 | 189.09 |
% | 39.29 | 18.13 | 0.00 | 2.96 | 14.29 | 43.46 | 100.00 |
第三节 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商品房用地散布于香洲路与刘塘路交汇处、花溪路以南,迎宾路以东、顺天南路与刘塘路交汇等地;棚户区改造用地主要布局在市湖天北路、市鹤城区怀北路、和安商业广场等区域;公共租赁房用地主要布局在南环路以南、建丰路与迎宾路交汇处等路段和区域;安置房用地主要集中在天星西路北侧、学府路东侧、礼贤路和信义路交汇处等区域。
第四节 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2016年度第一季度市本级计划供应住宅用地9.63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9%。其中,商品房用地9.63公顷。
第二季度市本级计划供应住宅用地28.75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5.21%。其中,商品房用地12.54公顷,安置房用地16.21公顷。
第三季度市本级计划供应住宅用地37.48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9.82%。其中,商品房用地37.48公顷。
第四季度市本级计划供应住宅用地113.23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9.88%。其中,商品房用地15.17公顷,公共租赁房用地14.47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64.57公顷,安置房用地3.13公顷。(表5-2)。
表5-2 2016年度市本级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商品房用地 | 9.63 | 12.54 | 37.48 | 15.17 |
公共租赁房 | 0.00 | 0.00 | 0.00 | 14.47 |
棚户区改造 | 0.00 | 0.00 | 0.00 | 64.57 |
安置房 | 0.00 | 16.21 | 0.00 | 3.13 |
小计/公顷 | 9.63 | 28.75 | 37.48 | 113.23 |
% | 5.09 | 15.21 | 19.82 | 59.88 |
第五节 住宅用地供应方式
2016年怀化市本级拟供应的住宅用地中,廉租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为主;商品房及棚户区改造用地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其他依项目性质分划拨和出让方式供地。
第六章 计划指标说明
2017年度,交通运输用地主要用于四方路与北连接线道路、黄花坪大桥、香洲桥等工程,共计用地194.70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43.04%;大湘西游客集散中心、第一强制戒毒所、高铁片区污水排水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合计10.15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24%;高铁安置区、盛唐绿洲棚改二期、礼信家园安置区等住宅用地合计189.09公顷,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41.79%,住宅用地中公共租赁房、安置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三类”用地共计114.80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60.71 %。
第七章 计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导向
第一节 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在优先确保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要产业与重要民生项目等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在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范围内,根据有保有压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尽量以储备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减少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量。
第二节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总量框架下,根据各业发展的态势、土地利用现状和地产市场的走向,统筹协调优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增强土地供应结构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引导与促进作用,加快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的优化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优先保证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民生保障项目、重要产业项目等建设的用地需求;根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制定严格的土地供应门槛,实施“有禁有限、有保有压”的土地供应政策,探索实施差别化的产业用地政策;另一方面,完善存量土地供应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低效工业用地退出机制,积极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第三节 合理布局国有建设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国家、省、市重点交通设施项目用地,建立起快捷的现代交通网络;确保重点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用地,构建起有效的水电力保障体系和畅通的信息平台;优化各类用地布局,形成合理城镇规模等级结构和城市功能分区,加快形成“一城两片三区,四山五水结合” 生态型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加大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推进重要产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第四节 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有序进行
对列入市本级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的用地,要突出应保尽保、重点优先的原则,及时有序供应。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公开交易。凡经营性用地,必须由市地产交易大厅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交易;转让、协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规划条件等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要符合法定程序,交易的程序、期限、责任、地点、方案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节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深化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内涵,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减少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数量,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更新城镇用地基准地价,规范土地市场,发挥地价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有效地利用经济杠杆将有限的土地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行业和部门,并达到土地节约、集约与高效利用的目的。
第六节 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开展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与利用相挂钩,用地指标的安排,与供地率、供地后项目开工率、竣工验收率、土地投资强度及达产达效等利用指标相挂钩。严格执行工业项目产业政策及用地标准,建立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前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关口;挖潜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建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责任制,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第八章 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措施
建立并完善以保障计划实施基本法律为核心、专项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到计划实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把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要把经常性的监督与开展定期执法检查结合起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
第二节 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权威性
对没有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不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规范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调整,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重新公布;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供地,本年度未完成的供地计划指标,可以纳入下一年度供地计划,擅自调整或突破供地计划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在下一年度扣除相应的供地计划指标。
第三节 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与指标控制
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实施最为严格的用途管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符合计划要求、用地节约、耕地占补平衡落实的建设项目,方可办理供地手续;不符合计划而又确需供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修改计划并获批准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明确规定项目投资强度、投资效益、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开发进度等控制指标和违约责任,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控制,以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节 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职能
推行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各级政府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节 加大计划实施公众参与力度
逐步建立和完善计划听证、公众参与及公示制度,明确计划程序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集思广益,比较准确地表达社会需求,调整国有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数据库,设立计划查询窗口,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规模、各类用地供应数量、供应时序、供地方式、宗地信息、规划用途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广大群众参与计划实施的监督。
第六节 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支撑技术与能力建设
积极探索并运用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与利用状况数据库,对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对比监测,为各级政府和各用地部门提供管理与用地服务。